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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小上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蘇昭蓉劉克聖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小上字第1號

附帶上訴人  侯凱竣

附帶被上訴人 郭美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5日本院107 年度家小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附帶上訴意旨略以:附帶被上訴人未依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家上移調字第25號調解筆錄第7 項所示內容,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前搬離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顯示,鄰近房屋(建物型態同為地上4 層之透天厝,屋齡相當)於106 年11月之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故附帶被上訴人須給付附帶上訴人之不當得利應以每月2 萬元計算,自106 年11月1 日起至107 年3 月4 日附帶被上訴人遷離之日止,共4 個月又4 日,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8 萬2,66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爰依法提起附帶上訴等語。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8 萬2,66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在小額程序,為求程序進行之簡速,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故其第二審程序實兼具法律審之性質,與一般民事訴訟三級三審制之制度設計不同,是在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除準用通常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外,並有準用第三審程序規定之必要;另因小額事件有其簡化訴訟程序之目的,故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係採列舉方式規定準用部分第二審及第三審程序。再者,民事訴訟法第3 編第1 章第460條關於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未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2 項規定即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附帶上訴人係於附帶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始於108 年3 月25日提起本件附帶上訴(附帶上訴人於108 年1 月22日收受第一審判決,見原審卷第117 頁,其上訴期間已於108 年2 月12日屆滿),因民事訴訟法第460 條之附帶上訴制度,不在同法第436條之32準用之範圍,已如前述,是本件附帶上訴人所為之附帶上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附帶上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用第436 條之19條第1 項規定,確定為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小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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