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阿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家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