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0號原 告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中 被 告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