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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告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中
被告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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