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 原告
-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志中
- 被告
-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5,340 元,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2 月21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