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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李麗珍
  • 法定代理人
    邱志中、歐敏卿

  • 原告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0號原   告 立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中 被   告 大吾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5,340 元,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2 月21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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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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