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李麗珍
- 法定代理人曾隆源、黃德華
- 原告健程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1號原 告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隆源 被 告 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460元,本院以民國108 年8 月30日108 年度補字第632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460元,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0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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