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117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5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