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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 上訴人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117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 53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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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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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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