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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游智棋

上訴人
誼宸防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良
被上訴人
引傳股份有限公司
另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號
法定代理人 廖儀文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8日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299,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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