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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8號

原告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被告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6,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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