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9號
- 原告
- 台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賢
- 被告
-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