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 原告
- 麒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裕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1,636 元,應繳裁判費27,8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2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27,329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