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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麒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裕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1,636 元,應繳裁判費27,82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2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27,329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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