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5號上 訴 人 藍水輕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芬 被 上訴人 王泓盛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6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