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穩好股份有限公司、賴宏岳、臻寶國際有限公司、楊雪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穩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岳 上 訴 人 臻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曼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鍾佩茹 上列上訴人與欣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建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本院應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