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1號
- 上訴人
- 穩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宏岳
- 上訴人
- 臻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雪曼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鍾佩茹
上列上訴人與欣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建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本院應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國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