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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國增

上訴人
穩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岳
上訴人
臻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曼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佩茹

上列上訴人與欣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建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本院應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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