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7號
- 原告
- 禾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珮如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 被告
- 陳騏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後另行提出原告與第三人間就本件工程之契約,其內容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12月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