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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7號

原告
禾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珮如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告
陳騏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後另行提出原告與第三人間就本件工程之契約,其內容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8 年12月5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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