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2號
- 原告
- 高健哲即高臣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邦益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9,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147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