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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2號

原告
高健哲即高臣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邦益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9,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147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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