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2號原 告 高健哲即高臣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邦益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萬9,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147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5,1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