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3號原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被 告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590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 萬元,應繳裁判費33萬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萬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