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