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晉大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4 萬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為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