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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謝宜伶

上訴人
即原告
雍信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富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5,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12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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