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雍信金屬有限公司、張家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雍信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富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5,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12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