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謝宜伶

上訴人
雍信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被上訴人
萊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耿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不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