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17號
- 抗告人
- 趙宗昌
- 相對人
- 吳佳穎即優格寶寶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56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未簽發如原裁定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係遭偽造、變造,為自始無效之票據,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憑,原審經形式審查後予以准許,經核並無不合。而抗告意旨所陳,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主張,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應審究。職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