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詔純即林椏楠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 記 官 李靜雯 附件: 一、經查聲請人於108 年10月改任職於福客斯設計有限公司,請提出任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並請說明勞健保費用是否由公司代扣。 二、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請說明必要支出「油資」部分600 元嗣於108 年8 月6 日具狀改列1,000 元之原因,並說明通勤於現任職公司是否還有油資必要,其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單據。 四、經查調解卷內房屋租賃契約期間僅至108 年12月31日,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請釋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包含租屋補助、育兒津貼、托育津貼等)?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七、請提出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最新還款計畫。(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