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芳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前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對象、還款方案內容,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及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5 月至同年7 月、108 年2 月至4 月間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款,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如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於106 年間受僱於第三人伯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於107 年間受僱於第三人佳群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並陳報受僱期間及薪資(不含遭強制執行扣薪部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2 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