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星碩(原名劉久瑋)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子彤 附件: 一、按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該項記載是否屬實?若其記載屬實,請陳報協商對象、協商結果及還款方案內容,並提出相關文件及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2 月至107 年9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三、按卷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示,聲請人自107 年9 月17日起由群寶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迄今,則聲請人是否自該公司領有薪資?若有,請陳報每月薪資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子女自106 年2 月至108 年1 月間領取政府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