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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星碩(原名劉久瑋)
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按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
    成立,該項記載是否屬實?若其記載屬實,請陳報協商對象
    、協商結果及還款方案內容,並提出相關文件及就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毀諾之情事舉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2 月至107 年9 月間之收入相關
    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
    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三、按卷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示,聲請人
    自107 年9 月17日起由群寶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向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迄今,則聲請人是否自該公司領有薪資
    ?若有,請陳報每月薪資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子女自106 年2 月至108 年1 月間領取政府
    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
    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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