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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官清芳即官奕妏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現是否有工作?倘有,則工作為何?每月收入為何?並請提
    出薪資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迄今有何無法
    尋求工作之原因?若無收入,如何負擔日常生活支出開銷?
三、聲請人提出每月須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680 元,惟查調解卷
    內僅有108 年6 月單月短期密集就診紀錄(18、19、24、26
    日),迄今是否仍有就診紀錄?請提供連續2 月以上相關單
    據。
四、請說明聲請人交通往返之地點為何?以及往返之目的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6 個月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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