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官清芳即官奕妏
- 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現是否有工作?倘有,則工作為何?每月收入為何?並請提
出薪資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迄今有何無法
尋求工作之原因?若無收入,如何負擔日常生活支出開銷?
三、聲請人提出每月須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680 元,惟查調解卷
內僅有108 年6 月單月短期密集就診紀錄(18、19、24、26
日),迄今是否仍有就診紀錄?請提供連續2 月以上相關單
據。
四、請說明聲請人交通往返之地點為何?以及往返之目的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6 個月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