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亞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一0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三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十一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九年六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18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2日以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 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嗣因債務人主張其公司以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遭資遣,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經本院裁定應准予延長8 個月,上開事實,經本院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查閱無訛,堪以認定。 三、經查,債務人於108 年7 月2 日以遭任職之雲一有限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因「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頓失工作收入,而致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聲請再予遞延履行期限,原定108 年7 月之給付,延至109 年6 月履行,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等影本為憑證。觀之債務人提出原任職公司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與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此次准予延期11個月,加計本院107 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延長8 個月,合計19個月,即自107 年7 月起至108 年2 月止,再自108 年7 月起至109 年5 月止停止履行,並自109 年6 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