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寰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蓉
- 被上訴人
- 商諾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常孝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5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08 年度壢簡字第2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 年1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第二審準用之。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就被上訴人依兩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報酬事件,係以被上訴人完成之工作物即所拍攝影片及動畫不符合契約要求,亦即以被上訴人之工作有瑕疵作為攻擊防禦方法,並未抗辯被上訴人未完成約定之工作,嗣其於本院審理時始主張被上訴人未完成淋巴與頭皮部分之影片製作云云,顯屬於第二審始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本院衡酌上訴人不僅未釋明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但書各款之事由,且本院經核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但書各款所列情事,故就上訴人於二審始提出被上訴人未完成約定工作之主張,本院自無審酌之必要,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前於民國106 年12月間受上訴人委託,就上訴人施作美容產品過程拍攝教學影片,及就上訴人關於美容習成之過程製成動畫,約定承攬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兩造並簽訂電子商務合約書(下稱系爭承攬契約)。嗣伊已依約完成影片及動畫之製作,上訴人竟拒絕支付尾款11萬元,履經催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系爭承攬契約,求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1萬元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拍攝之教學影片無法呈現伊欲表達之教學理念,無法達到教育之宗旨,教學影片中關於蒸氣噴發之部分鏡頭過遠或未跟隨伊手技移動拍攝;動畫部分未達到伊期望而不具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品質;被上訴人當時請伊決定一個版本然後開始配音,伊只是說伊選擇的版本比較有可行性,被上訴人就認定伊已經認同其製作之品質,並在配音後向伊請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除當事人間另有其他約定外,於承攬人依約完成工作時,定作人即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查,本件被上訴人已製作教學影片及動畫並交付予上訴人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經原審當庭勘驗上開教學影片,勘驗結果顯示上開教學影片有9 段、影片長度有1 分鐘至4 分鐘不等,畫面中可見上訴人以手按摩、捏壓人體頭、肩、頸、背部、腿部等特定部位,並輔以塗抹乳狀、油類之美容產品、暨以蒸氣噴發設備等加以施作之過程,其中鏡頭均係以上訴人對人體特定部位施以手技按壓、蒸氣薰發為攝錄範圍,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1-34 頁),復經原審當庭播放上開動畫後,上訴人亦僅表示不是其所期待之動畫,而未否認被上訴人確有製作動畫,足見被上訴人確已完成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承攬工作,而有權依上揭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報酬。
(二)至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上開影片及動畫有未符合債之本旨之瑕疵云云,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 號判例亦可參照。第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為民法第492 條所明定,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給付之工作物即影片與動畫有未符合債之本旨之瑕疵,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上開規定,上訴人即須就其主張有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1.上訴人雖以前詞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影片或動畫不具備約定之品質而有瑕疵云云,惟觀諸系爭承攬契約之內容,除記載上訴人權利義務為:「1.提供服務相關之完整資料。
2.專人負責訊息交換及聯繫。3.享擁有製作原始檔之權利。4.享影片串流及轉檔之服務。」,被上訴人權利義務為:1.專人負責訊息交換及聯繫。2.如期執行各委託服務項目。3.電子商務諮詢服務。4.專人到府教育訓練,」,及備註欄記載:「1.製作事業、產品見證影片中文版本。2.製作內容如附件報價單,報價單是合約的一部分。3.資料齊全,45個工作天交件。4.付款方式:詳如報價單(收款派工)」,暨報價單上記載如附表所示內容外,並未記載其他關於影片或動畫應如何製作或應加入何等元素或呈現何等理念之約款,上訴人復無從舉證證明兩造另有約定本件影片或動畫製作,除業經系爭承攬契約明載之內容外,尚應以如何之手法製作、應加入何等元素或呈現何等理念,是其空言主張被上訴人拍攝之教學影片無法呈現其欲表達之教學理念,教學影片中關於蒸氣噴發之部分鏡頭過遠或未跟隨其手技移動拍攝;動畫部分未達期望而不具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品質云云,顯然均係其主觀認定而無從透過解釋系爭承攬契約而為客觀之判斷,於法已屬無據。
2.況且,被上訴人於現場架設螢幕,螢幕拍攝角度經上訴人確認後始進行攝錄乙情,既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31頁反面、第32頁),則上訴人既已於拍攝當日到場,且上開影片有9 段、影片長度有1 分鐘至4 分鐘不等,並非一次拍攝完成,每段拍攝影像復經上訴人確認,上訴人如不認同被上訴人拍攝影片之品質,應可在拍攝階段直言相告請被上訴人重行拍攝,惟其未能舉證證明其已於拍攝階段表達上開要求,而於影片製作完成後方主張被上訴人製作之影片品質有所瑕疵,所述自難採信;況衡諸常情,如上訴人並未表達已認同被上訴人拍攝影片或製作動畫品質之意,被上訴人逕行配音並向上訴人請款,日後必將衍生無限爭端,此亦非被上訴人所樂見,是上訴人上開所指,亦顯悖於常情。從而,上訴人空言指稱其僅係選擇一個較有可行性之版本,並無認同被上訴人製作之影片或動畫品質已符合契約約定之意云云,不僅全無所憑且悖於常情,自屬無從憑採。
3.綜上,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上開影片或動畫有未合乎系爭承攬契約本旨而具瑕疵之情事,上訴人執此拒絕給付報酬,於法無據,難認可取。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既已完成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工作,上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給付之工作物即影片與動畫有未符合債之本旨之瑕疵,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承攬契約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報酬1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 內容 │數量│單位│ ├──┼─────────────────┼──┼──┤ │ 1 │導演、企劃編劇、執行製作 │1 │式 │ ├──┼─────────────────┼──┼──┤ │ 2 │拍攝製作:HD 1080i數位專業級攝影機│1 │式 │ │ │拍攝、空拍飛行器、手持穩定器 │ │ │ ├──┼─────────────────┼──┼──┤ │ 3 │HD非線性後製剪輯、美編、字幕 │1 │式 │ ├──┼─────────────────┼──┼──┤ │ 4 │影像合成、資料拷貝 │1 │式 │ ├──┼─────────────────┼──┼──┤ │ 5 │2D、3D動畫特效製作 │1 │式 │ ├──┼─────────────────┼──┼──┤ │ 6 │版權音樂+專業配音 │1 │式 │ ├──┼─────────────────┼──┼──┤ │ 7 │製作語版:中文版本 │1 │版 │ ├──┼─────────────────┼──┼──┤ │ │以上製作費用 │ │ │ ├──┼─────────────────┼──┼──┤ │ │* 影片長度不限(視實際狀況需求不硬│ │ │ │ │性規定長度) │ │ │ │ │* 但書:修改不超過三次為限,務必要│ │ │ │ │求影片製作用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