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84號上 訴 人 睿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華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 上訴 人 馮致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09 年5 月19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