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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徐培元周珮琦謝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上訴人
睿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華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上訴人
馮致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09年5 月19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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