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60 號清償債務事件被告仟富凡而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佳函律師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所明定。又按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3 %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60 號事件,被告仟富凡而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該案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宣判。本院審酌上開訴訟案情並非繁複,聲請人於選任期間到庭之次數為1 次、所提書狀1 次暨書狀內容等情,並參諸桃園律師公會章程第42條規定律師酬金給付標準,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2 萬元,應由相對人墊付。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