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利和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佳函律師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五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利和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羅章維已於民國108 年3月9日死亡,且羅章維為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羅章維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確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理應訴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陳佳函律師具狀表明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且其現為執業律師,由其代理應足保障相對人之訴訟權益,爰選任陳佳函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至聲請人雖聲請選任第三人溫曉春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然溫曉春已與羅章維離婚多年,且亦無意願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等情,此有溫曉春出具之陳報狀在卷可參,可見溫曉春顯不適任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