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阿爾發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GARY CUNNING
- 訴訟代理人
- 陳黛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宏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維中律師
- 相對人
- 林逸青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存字第111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匯豐(台灣)商業銀行」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