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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1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請人
阿爾發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ARY CUNNING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宏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維中律師
相對人
林逸青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存字第111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匯豐(台灣)商業銀行」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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