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3號聲 請 人 黃秀雲 即 原 告 代 理 人 謝憲杰律師 陳清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憶如律師 尤薏菁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永冠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36號請求確認股東會不成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中陳述諸多不實抗辯,然上開陳述未完整記載於筆錄中,此涉及當事人法律上利益,為使聲請人就相對人不實抗辯提出完整攻防,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參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而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3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雖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如前,惟依其所陳,係因相對人當日不實抗辯未完整記載於當日筆錄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必要,然相對人所為抗辯,以其書狀或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記載者為限,筆錄就相對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漏未記載者,相對人固有聲請更正筆錄或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除該攻擊防禦方法有利於聲請人或不利於相對人外,聲請人應無聲請本院補充記載該攻擊防禦方法之必要,自無以此為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僅敘明筆錄有漏未記載相對人抗辯之情事,然未說明所漏未記載之抗辯內容有何利於聲請人或不利於相對人之處,尚難認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條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