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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徐筱筑
相對人
幸福工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幸福工坊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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