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葉秀齡 訴訟代理人 葉枝汶 被 告 三和旅宿即王秀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⑴被告應該原告住處將天花板明管遷移。⑵被告造成原告屋內天花板多處漏水且有異味。⑶禁止被告晚間10點之後製造噪音。依其補正資料,原告屋內漏水修繕費用為109,600 元(計算式:27,000+600 +5,000 +64,000+2,500 +10,500=109,600 )、沙發受損80,000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9,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另其請求禁止被告在晚間10點之後製造噪音部分,則屬回復其人格權利所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為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 元(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236 號裁定參照),是本件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 元(計算式:1,990 +3,000 =4,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