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 告 楊瓊娥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 被 告 禾鑫建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8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