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魏于傑
- 原告梁柏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 梁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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