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吳家幸

  • 原告
    徐園婷
  • 被告
    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徐園婷 被   告 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以書面公開道歉,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且依同條第2 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 項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施春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