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徐園婷 被 告 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以書面公開道歉,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且依同條第2 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 項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