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5號
- 原告
- 徐園婷
- 被告
- 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以書面公開道歉,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 項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