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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8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告
徐文達
原告
徐一詠
原告
徐以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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