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李羿溱
- 原告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 告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羿溱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瑀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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