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8號原告 謝宏紳即易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富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