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黃國城 兼 訴 訟 李婉瑜 代 理 人 被 告 金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曾伯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0,000 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