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號
- 原告
- 黃國城
- 原告
- 兼 訴 訟 李婉瑜
- 代理人
- 被告
- 金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張晉豪 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伯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0,000 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