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資敏
- 訴訟代理人
- 連一鴻 律師
- 被告
- 李清木
李衍宗
李衍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