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