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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王春明、蔡秋雄

  • 原告
    漢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聚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漢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明 被   告 聚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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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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