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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楊咊遇

  • 原告
    許慈恩
  • 被告
    馳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許慈恩 被   告 馳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咊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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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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