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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
    曾勝揚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曾勝揚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 被   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⑴、應補正被告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監察人資料。 ⑵、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第一項聲明)及工廠負責人(第二項聲明)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容,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性質之請求,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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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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