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被 告 世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信 被 告 吳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85,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