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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吳建信

  • 原告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世行機械有限公司法人吳建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被   告 世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信 被   告 吳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85,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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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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