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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號

原告
柯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書宇
原告
盧子丹
被告
蔡宗祐
被告
蔡珹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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