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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柯萊有限公司盧子丹蔡宗祐蔡珹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柯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書宇 原   告 盧子丹 被   告 蔡宗祐 被   告 蔡珹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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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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