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柯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書宇 原 告 盧子丹 被 告 蔡宗祐 被 告 蔡珹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