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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告
廖偉先
原告
楊捷順
被告
鼎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廖偉先、楊捷順分別請求確認與被告鼎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清算人委任關係均不存在,核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又本件原告係分別確認其與被告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結果,核定為3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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