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陳瑩恩
- 原告廖偉先
- 被告鼎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廖偉先 楊捷順 被 告 鼎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廖偉先、楊捷順分別請求確認與被告鼎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清算人委任關係均不存在,核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又本件原告係分別確認其與被告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結果,核定為3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