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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林曉芳

  • 當事人
    黃美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黃美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品服務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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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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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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