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5號
- 原告
- 李進春
- 被告
- 沛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連
- 被告
- 榮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双發
- 被告
-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